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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》11月起施
添加时间:2016-03-21

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11月1日起施行。届时,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、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客货运输车辆,如果燃料消耗量超标,将被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我国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定期发布的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》进行车辆配置和参数核查,核查结果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件的必要条件之一。生产企业在自愿申请后,经相关部门技术审查、交通运输部公示,可获得运输管理部门的准入许可;不符合条件的车辆,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件。

  为了让涉及的车辆生产企业有一个充分了解和适应的过程,交通运输部设定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为过渡期。在过渡期内,一方面允许未列入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》或者不符合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》要求的车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;另一方面将所有已获取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或者国家“3C”认证而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,按照《办法》规定进行全面梳理,最终将符合标准的车型全部以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》的形式逐批予以发布。

  截至2008年年底,全国公路营运汽车达930.61万辆。做好公路营运车辆节能降耗,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,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运输市场,将大大有利于减少我国能源消耗。